大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一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
      (一)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二)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
       二、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
       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鼓励采购单位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和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资金支付政策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单位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规拖欠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款项。
       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鼓励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供应商明确表示不需要的除外),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若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